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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即時新聞> 媽媽外遇拍婚照 女兒嗆母揭露

媽媽外遇拍婚照 女兒嗆母揭露

轉載: 2008/12/10 04:0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抗議母親管教,女兒向父親爆料媽媽跟外面的男人拍婚紗照,讓外遇事件曝光!

當事人林姓男子為了家庭圓滿,多方隱忍,不料鄭姓妻子與外遇對象的張姓警員越來越超過,竟然在外購屋同居,林某昨天會同警方到現場捉姦,並對2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林姓男子向南市警方報案表示,他在81年與鄭女結婚,4年前某日他返家時,正好見到妻子指責唸國中的女兒沉迷上網不讀書,女兒反嗆「媽媽也騙爸爸,跟男人拍婚紗」,但因無證據,只好私下調查。

2年前妻子因更換手機,把手機給女兒用,他在把玩手機時,意外發現妻子與另名男子的婚紗照,詢問妻子,但妻子堅不吐實,並表示是學生時拍的照片,為家庭和諧,他只好繼續隱忍,但已知道對方是南市張姓警員。

切結後 藕斷絲連

今年3月,林某又發現妻子與張男線上通訊的親密對話,與妻子攤牌,並且將張約出談判,張見到對話紀錄後,自知無法逃避,於是在4月份簽下切結書,強調不再與鄭女交往聯絡,否則願接受法律責任。

不料切結書簽完不久,2人7月底即以張某名義在南市購屋做為幽會場所,鄭女甚至為此常常夜不歸營,林某查到2人共處一室後報警處理。

林某與2名友人會同轄區育平派出所員警前往捉姦,不料鄭女與張某得知事跡敗露,竟然拒不開門,與員警對峙一小時後,乘隙衝出,即分別騎乘機車及駕車逃離。

林某隨即與友人前往派出所報案,控告2人妨害家庭,南市警局督察室據報後與張員聯繫,希望他出面解釋,張員表示當日輪休,堅持要等到今天上午上班後才出面處理。市警局督察長李碧昭說,如果調查情節屬實,將依相關規定辦理。記者也打電話向鄭女查證,對方未對此事回應。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

抓姦一定要抓姦在床嗎?怎麼抓姦才能成立通姦罪,怎麼抓姦才是漂亮的抓姦

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

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

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

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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