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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多久?

著作人為自然人→生存期間+死亡後50年

著作人為法人→公開發表後(或創作完成時起)50年

81年修正之新著作權法延長了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如上圖所示,倘著作人為自然人(例如,個人、各個作家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生存期間」加上「死亡後50年」;如著作人為法人(如公司,須契約特別約定,參第11條、第12條)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但如遲不公開發表拖延10年以上,則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87年著作權法參酌TRIPS第十二條規定,著作之保護期間,不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計算標準之情況下,如法人之著作完成後50年未授權公開發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修正為「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上述原則有一些小小的例外規定,茲例示如下:

  • 死亡後40年至50年始首次公開發表者→自公開發表起10年
  • 共同著作→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
  • 別名或不具名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又有例外)
  • 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公開發表後50年
  •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者→視能否獨立成一著作而定
  • 表演→公開發表後50年
    (50年未公開,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著作權法34條)

資料來源:蔚理法律事務所

Kindle 2電子朗讀功能引作家反彈 亞馬遜退讓做修改

轉載:2009/03/02 12:27 今日新聞記者蘇湘雲/綜合報導

美國亞馬遜網路商店第二代Kindle電子書閱讀器因為新增了電腦語音朗讀電子書內容功能,引發美國作家協會、部分出版商和經紀人疑慮,認為侵犯智慧著作權,迫於壓力,亞馬遜不得不退讓,決定讓作者及出版商等文字著作權人自行篩選哪些書可具備朗讀功能。

第二代Kindle電子書閱讀器比前一代機款外型更為輕薄,配備6吋螢幕,容量足可存放1500本書,是前一代機種儲存量的7.5倍,但價格仍維持359美元,2月24日出貨後,隨機贈送驚悚作家史蒂芬.金的中短篇小說「Ur」,第一代用戶還可優先升級,可說是升級加料不加價。

然而,美國作家協會執行長艾肯(Paul Aiken)認為,亞馬遜無權把書讀出來,因為音頻權是著作權的衍生權,Kindle電子書閱讀器的朗讀功能「暗中破壞」了成員在數十億美元有聲書市場的利潤,他暗示將可能會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此一問題。

亞馬遜上週六在官網發表聲明做出讓步,表示已經正在修改Kindle 2,讓作者及出版商等文字著作權人以按標題的方式,決定哪些書可以讓文字識別軟體來朗讀文章。

不過,亞馬遜仍堅持認為,Kindle2實驗性的朗讀文字功能是合法的,既不製作副本、不創造衍生著作,也不發表聲音演出,對於許多駕駛人而言,電子朗讀功能會讓他們較為自在。

亞馬遜執行長貝佐斯(Jeff Bezos)表示,該公司對電子書的願景就是在60秒內下載一本書,且不管是以哪種語言出版的一本書。

但是第二代Kindle新增以電腦語音朗讀電子書內容的功能引發部分出版商和經紀人的疑慮,認為侵犯了著作權,美國作家協會執行長艾肯(Paul Aiken)認為,亞馬遜無權把書讀出來,因為音頻權是著作權的衍生權,而亞馬遜發言人回應強調,此功能只是把文字轉為語音,讀者並不會認為這是有聲書。

在此之前,Google數位圖書館與免費電子書計劃(Google Print)也曾經在2005年時,引發美國作家協會控告該計畫侵犯著作財產權,但業界人士仍認為,隨著資訊訊息日趨龐大複雜,電子書除有助於圖書館內的非暢銷圖書與老舊圖書再次被推廣外,更重要的是,電子書的費用低廉,更吸引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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